一、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,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,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。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,提案超过一项或300者,均不列入议案。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,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。

二、股东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者,本公司于980302日至980312日止受理股东提案申请。请股东于上述期间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请。受理提案地点:新竹县竹北市台元街363楼之7,连络电话:03-5600168分机188

三、本公司将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,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,并将合于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。

四、特此公告